取保候审的最新法律规定
【资料图】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拘留人。
5、不能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而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总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事居住;
三、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都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
四、取保候审的期限问题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取保候审的金额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
1.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1.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2、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实施日期:1997.01.15)
2.1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2.2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2.3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六、取保候审金的缴纳
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5、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标签:【全球播资讯】房贷一般逾期几个月会被起诉?房贷有逾期记录还能贷款吗?
一、房贷一般逾期几个月会被起诉房贷一般逾期3个月,银行就会进行诉热资讯!企业职工工伤事故分类有哪些?企业职工发生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企业职工工伤事故分类有哪些企业职工的工伤事故可分为下列类别:按一、拆迁安置房与商品房的区别:1、质量问题安置房一般利润有所限制,开发商可能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以至于安置房
怎样卖房子,卖房的技巧有哪些一、了解行情卖房者想要卖房子,首先就是要了解行情,可以关注房产信息,收集相关的资讯或者是向房产中介公司
一、什么叫做租售同权1、租售同权的规定是: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使得租房居民能够与买房居民享有同等权利的举措。具体表现为
广州二手房出售流程分为6步:第一步:对二手房的出售进行咨询。了解这种二手房出售信息可通过各种渠道,譬如亲戚朋友、经纪公司、报纸广告
买方无需贷款的1、卖方到中介挂牌。(一般卖方会在好多个中介挂牌,在没有买方成交意向前,只要知道房屋的大致情况即可)2、买方有初步意向,
一、抵押贷款利率多少1、贷款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4 77%;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5 04%(按各地政府实际情况定)
Copyright 2015-2022 法律问答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3000331号-17联系邮箱:434 922 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