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孩子在培训机构受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有一种孩子受伤情况属于谁都“说不清”,这时该怎么办?是培训机构应予赔偿,还是家长自行担责?
网友咨询:
我儿子12岁,在培训班上完课,坐在室内地上(有毯子垫),有一年龄相仿的孩子跑过来骑在他身上,还把他往地上按,我儿子叫他不住手,说话间,就被他按地板上了把一颗门牙给磕断一节,自始至终,我儿子都没有打闹或是游戏,完全是无妄之灾,心里真是憋屈,没招谁惹谁,这孩子牙齿本来很整齐,如今缺一块,再也不能回来了,我该怎么办?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李翔律师解答:
可以起诉对方小孩的家长和培训机构,但由于伤得不太重,赔偿可能不会太多。
李翔律师解析:
儿童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可以遭受人身损害,是指儿童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后果以及其他损害,大致包括四种情形。
1、因教育机构的过失致使儿童遭受人身损害。如因教育机构的过错致使应该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被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彻底消除而发生儿童伤害事故者。此时,即便有关责任人承担了刑事责任,涉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但两种责任并行不悖,不因有关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而免除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民事责任。
2、因教职员的故意造成儿童人身损害。常见的此种情形是教职员工殴打儿童,体罚学生造成人身损害。
3、儿童对儿童造成的人身损害。由于未满8岁,许多小孩完全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时常发生一小孩将另一小孩推倒、抓伤,有时甚至于造成另一小孩残疾。当然,游戏中也常发生小孩受伤致残的情形。
4、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儿童人身伤害。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育机构既无故意、又无过失,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通常可以免责。
李翔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适用的责任规则原则是不一样的。
具体而言,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一般的侵权责任,归责前提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需要一般认定。
要注意的是,2017年10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规定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民法通则》降低了2周岁。
即若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发生人身伤害案件,家长需承担举证责任,要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存在过错,方可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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