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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有多项债务无法清偿时,应当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债务清偿的优先顺序是如何确定?已到期的债务,无担保的的债务,较重的债务,先到期的债务,这些债务要优先清偿。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清偿顺序,又该怎么办?
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李荣律师以案说法:
王先生于2008年8月份向张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2%,期限为半年,后又于2008年10月再次向张某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1.5%,期限为4个月。现两笔借款均已到期,但王先生暂时只能偿还张某15万元的借款。现在,王先生和张某就如何抵充这两笔借款发生争执。请问,在他们没有约定清偿或者抵充顺序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这两笔借款的清偿或者抵充顺序?
李荣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结合王先生的具体情况,王先生向张某的两笔借款均已到期,而且均无担保,但相比较而言,第二笔借款的利率比第一笔借款的利率要高,应负担要重,因此,在双方没有约定清偿或者抵充顺序的情况下,应该优先抵充第二笔到期的10万元借款及利息。
李荣律师补充: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是什么?
第一、债权人抵销权的禁止。当某一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而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又负有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时,该债权人只能请求合伙人履行债务,而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主张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二、代位权的禁止。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人的身份而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三、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即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通常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变卖的方法;若采用拍卖或变卖的方法,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参加竞买。但是,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不能受让该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购买该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则按退伙处理,合伙企业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该合伙人退出合伙。如果强制执行的只是该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而非全部财产份额,则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削减其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即该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财产份额由受让人持有,该合伙人持有份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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