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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复工后因工作感染病毒肺炎不算工伤?

时间:2023-04-05 08:20:46 来源:法问网

随着复工潮的愈演愈烈,一边是老板对于按期返工的硬性要求,一边是对于自身生命安全的担忧。如果因为工作感染肺炎了,却又没有保障,那哪来的勇气奔向工作单位,哪来的心思安生工作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我们已经知道,如果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的,但如果从事的不是疫情的防治工作而被感染,一般也不属于工伤的范围,更不用说是与疫情毫无关联的普通职员。

首先我们来看了解一下,感染疾病认定工伤和没有认定工伤的区别

认不认定工伤,主要在于后果。如果因感染去世,工伤有工亡待遇,即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没有去世,没有认定工伤感染隔离单位要付工资,认定工伤也是支付工资,只是多了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相差不大。

对于工作中感染疾病,能不能认定工伤的,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是不支持的。那么是为什么呢?理由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病,只有两种能认工伤,一是职业病,职业病有目录。二是突发疾病,突发疾病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满足48小时内死亡。

感染疾病不少,轻则流感,重则肺结核,艾滋病。检索案例,感染认定工伤的实际上很少,但也有不少案例支持感染认定工伤的:

(2018)冀03行终92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本案中,被上诉人李亚林向上诉人提供的诊断证明、证人证言、单位证明及上诉人的调查核实,能够证明其在执行任务时感染结核病的情况,是在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到的伤害,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湘11行终204号:被上诉人杨婕在工作期间感染结核病的情形虽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的情形,但根据前述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切实维护工伤职工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的立法精神,综合考虑杨婕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一审法院判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并无不当。

(2015)扬行终字第00012号:意外情况的发生与伤害后果的出现并非当然具有同步性,在特定条件下,后者往往出现一定的滞后,因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也仅规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未要求伤害所导致的最终后果也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本案中,疟疾作为传染病的一种,具有一定的潜伏期,事实上曹波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感染疟疾直至回国后才被确诊,显属意外情况,如果以其因疟疾病发而经诊治无效死亡的伤害后果发生时,已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且上述伤害后果并不发生在其工作场所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立法本意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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