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网友咨询:
我家兄弟3人,父亲早逝,母亲生前于2001年购买了一套二手公有住房,价值15万元,其中母亲出资10万元,老大出资5万元,当时过户时直接过到老大名下。而后,母亲为避免纠纷,便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老大享有公房份额50%,老二和老三各占公房份额25%。现在母亲过世,理应按遗嘱执行,但老大以母亲的10万元钱还在其处保管,没用此款购房,都是自己全款出资购买为由,不同意履行遗嘱。受诉法院认为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认定遗嘱无效。遇上述情况,该如何维权?假如该公房的承租人是母亲,承租人过世,该遗嘱是否有效?现实中,经常出现若干权利人争抢承租权的情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怎么办?
律师回复:
曹*君律师答复:本案中老大承认母亲生前的10万元没有用于购房,仍在其处保管,那么律师建议退而求其次,将这10万元作为遗产,另行起诉,主张法定继承。至于诉争的公有住房,因承租人是老大,所以法院认为其母无权处分是正确的。
曹律师认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仅享有承租权,所以公有住房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通过遗嘱形式处分,只能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其配偶、父母、子女有权变更承租人。但是公房承租人只能是一人,所以在权利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协商来决定由某一人承租,谁承租,谁给予其他权利人补偿。
现阶段关于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纠纷,各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直接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先受理,若调解不成,由原告撤诉。如果遇有此类纠纷,法院若不受理,纠纷可能很难得到解决,因此律师建议,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生前就通过置换程序,过户到自己指定的人名下,或者购买产权,将公房变为私产性质,一旦发生继承问题,即可依继承法来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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