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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安置房产权证要哪些材料,有哪些?|播报

时间:2023-03-18 11:23:29 来源:法问

安置房是属于政府进行对城市的道路建设或者发展因等原因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但很多朋友区分不开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房去办理土地证的是不是一样的,那么办安置房产权证要哪些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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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办安置房产权证要哪些材料,有哪些?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刘威律师解答:

办理安置房产权证要以下材料:

1.需要安置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

2.需要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

3.需要拆迁安置协议和已回迁安置证明的原件。

4.需要查档证明的原件。

5.是个人安置房的话,需要被拆迁人身份证,如果是单位的,需要准备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委托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的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9.如果是有增加了安置面积的,要需要准备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的原件。

10.填好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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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刘威律师解析:

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未对初次领取产权证所需缴纳费用由谁承担进行明确约定,在具备过户交易条件时存在双方相互扯皮的风险。例如,根据北京市的相关政策,二类经济适用房上市需要缴纳3%的土地出让金,买卖双方在协商房屋价款之时,未将土地出让金作为房屋价款考量因素,在后续得知土地出让金补交事宜时,往往会对该部分款项由谁承担争执不下,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由此引发双方对簿公堂。

因定向安置房的特殊性,初始购房人取得产权证往往就会需要较长时间,与时间伴随的便是房价的波动。在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卖房人可能会后悔当初的出卖行为,进而采取拒绝按时交房、拖延办理过户、要求增加购房款、搬出其他权利人等各种方式意图毁约,为买卖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尤其是在“合同买卖”交易风险更大,由于房屋一直未交付,卖房人为了多获利直接将房屋高价卖予他人,并短时间内进行交房、过户。

标签: 土地出让金 原件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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