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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应如何认定?

时间:2023-03-21 18:14:17 来源:法问

在离婚诉讼中,也会对夫妻在婚姻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进行分割。比如说,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那么,“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应如何认定?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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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应如何认定?

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席时永律师解答:

“夫妻共同生活”通常指夫妻共同消费或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共同生产经营”通常指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的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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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债务人配偶有稳定收入且能维持家庭正常开支的;

(3)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如无偿担保等;

(5)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投资经营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享受投资经营收益的。

席时永律师解析:

在举证方面,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实属正常。基于各种原因,举债夫妻一方未告知夫妻另一方某项特定举债也在所难免。

而要求夫妻另一方事后证明特定债务没有发生,相当于证明没有发生的事实。这对夫妻另一方而言,未免要求苛刻。

为了缓解夫妻另一方的举证困难,“通知”提出,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

标签: 生产经营 离婚诉讼 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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