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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定罪判刑,可以认定洗钱罪的成立吗?-天天关注

时间:2023-03-22 08:18:58 来源:法问

如果上游犯罪的罪名不成立,洗钱罪是否就不能成立。换句话说,洗钱罪罪名的成立,是否以上游犯罪罪名成立为前提。这是司法实践中很多人搞不懂的。那么,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定罪判刑,可以认定洗钱罪的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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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定罪判刑,可以认定洗钱罪的成立吗?

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杜锦秀律师解答:

洗钱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些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进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规定的五种行为之一, 就构成洗钱罪。

当前法律法规并未对此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在实务中,一般是持肯定态度,即只要上游犯罪的“犯罪事实”能够认定,无论上游犯罪的犯罪罪名能否构成或成立毒品犯罪等其中类罪以外的罪名,都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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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锦秀律师解析:

上游犯罪行为与洗钱犯罪行为虽然具有前后相连的事实特征,但实践中两种犯罪案发状态、查处及审判进程往往不会同步, 有的上游犯罪事实复杂, 有的则可能涉及数个犯罪, 查处难度大,所需时间长,审判进程必然比较慢;而洗钱行为相对简单,查处难度小;还可能发生实施洗钱行为的人已经抓获归案,上游犯罪的事实已经查清,而上游犯罪行为人尚在逃的情形。

从程序角度而言,如果要求所有的洗钱犯罪都必须等到相应的上游犯罪处理完毕后再处理, 会造成对这类犯罪打击不力的后果, 如一律要求上游犯罪已经定罪判刑才能认定洗钱罪成立既不符合刑法规定,也不符合打击洗钱犯罪的实际需要。

从犯罪构成上看,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和洗钱罪虽有联系, 但各有不同的犯罪构成,需要分别进行独立评价。上游犯罪在洗钱罪的犯罪构成中,只是作为前提性要素而出现,是认定洗钱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前提性判断依据, 如果根据洗钱罪中的证据足以认定上游行为符合上游犯罪的要件,那么就应当成立洗钱罪。

标签: 上游犯罪 犯罪构成 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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