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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挪用公款罪如何定性?_世界快看点

时间:2023-04-07 18:34:44 来源:法问网

在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企单位中,往往会设立一些具备经济金融类管理和经营职能的岗位,在这些岗位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掌握着大笔资金的进出和运用,挥挥手就能决定成千上亿的资金流向哪里,因此,整日面对金钱的诱惑和考验,一旦思想松动、意志薄弱就容易犯错、甚至犯罪,从司法实践来看,最易发的就是挪用公款罪,那么,挪用公款罪如何定性呢?

一、挪用公款罪的定性


(资料图片)

1、犯罪客体: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以及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其中不包括财产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这点的表现在是挪用之后是想还还是不想还。犯罪对象是公款,公款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用于救灾、防汛、扶贫、救济款物等。

2、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以下特点: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既包括直接的也包括因其职务关系而具有的调拨、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条件。

归个人使用应作扩大解释,将公款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注意:挪用是为用而挪,只要财产置于其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3、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若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挪用人与使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4、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二、挪用公款罪的含义

所谓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公司等拥有的属于国家性质的钱款。根据刑法第9l条规定和司法实践,挪用在国有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钱款,也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综上所述,关于挪用公款罪如何定性的问题,首先犯罪人侵害的客体是公款的利用权,如果挪用公款后不想归还则不适用本罪;其次客观上具有“供个人非法使用、谋取利益、金额较大三个月内没有归还”三个特点,还有公款的使用人、指使人均为共犯,且挪用人系主观故意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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