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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如果对交通事故赔偿有争议,该如何处理?-独家焦点

时间:2023-04-08 08:15:57 来源:法问

交通事故赔偿是交通肇事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及近亲属的一些补偿,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该怎么办呢?

威海地区的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相关资料图)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解决方法: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可达20年。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延伸补充:

提醒一:被告一个不能漏

李某驾车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客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客车的车主系刘某,事后李某将王某和刘某起诉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约定6.2万元赔偿款分两次支付给原告。

因两被告未将剩余的赔偿款按约赔付,故李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两被执行人和车辆均不知去向,导致案件执行中止。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些肇事者赔偿能力不足,但由于受害方未及时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致使一些肇事者在先向保险公司申请事故理赔后,携带赔款“失踪”。

因此,交通事故受害方当事人既不能轻信对方的“承诺”,也不能消极等待,而要及时将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才能保障胜诉以后的赔偿请求得到实际兑现。

提醒二:申请保全要及早

杜某乘坐郑某驾驶的面包车外出办事。当车行至一路口时与客运公司的一辆出租车相撞,造成杜某重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郑某负主要责任,客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因赔偿问题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郑某及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郑某未按时履行赔偿义务,杜某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后,被执行人郑某已将原来经营的副食店铺转让给他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据此,在交通事故纠纷诉讼前,法院一般不去主动查封当事人的车辆和其他财产,交警部门也不能长期扣押肇事车辆,这样就给肇事者迅速隐匿或转移财产造成了可乘之机。

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要尽快了解肇事方的赔付能力,视情及早申请财产保全。

提醒三:事故存疑可起诉

小李骑摩托车下班途中,与驾驶轿车的王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李受伤、摩托车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全责,王某不负责任。小李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那么,他该怎么办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照上述规定,本案中,如果小李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并有足够证据证明王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和责任,则无须要求交警部门重新认定,而直接以对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认定侵权行为的过错比例及赔偿金额。

提醒四:诉讼请求别“出格”

石某驾车外出办事,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事故中石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处理期间,石某年迈的父亲因悲痛过度突发疾病也随后去世。石某的家属向肇事司机要求赔偿时,还提出了赔偿石某父亲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10余万元的要求,并为此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范围包括:

(一)受伤未致残的赔偿范围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二)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为: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以上三种情况,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还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抚慰金。本案中,石父的死亡可能与失去亲人过度悲伤有一定联系,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提醒五:无事故责任不等于无民事责任

李大妈乘坐刘某驾驶的营运人力三轮车外出串门。不巧的是,在横过马路时李大妈忽然从车上摔下致死。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属于意外事故,三轮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均没有责任。

后经调解,刘某表示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赔偿3万元。可事后,刘某又反悔拒绝履行承诺的义务。李大妈的女儿便将刘某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

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不同于民事责任,没有事故责任并不等于一定就没有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大妈乘坐刘某所驾驶的三轮车,双方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刘某有义务将乘员安全地送到目的地,现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刘某当然负有责任。所以尽管交警认定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但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标签: 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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