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是很正常的现象,但是很多夫妻在离婚时会发生纠纷。如果一方发生重大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那么用离婚损害赔偿原则时应注意什么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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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离婚损害赔偿原则时应注意什么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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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王篷律师解答:
1、注意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2、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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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王篷律师解析:
在离婚损害赔偿有关司法和婚姻生活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过错种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这4种情形是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都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
(2)时间限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责任主体: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4)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5)特别提醒:婚内损害赔偿不受保护。一方面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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